如果我和包工头一起工作,发生了工伤,应该找谁进行工伤索赔?
农民工劳资纠纷和建筑工地工伤在现代社会非常普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和包工头一起工作受伤了,应该和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与受伤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的农民工小吴是河南人。
他向记者讲述了2007年6月26日受伤的过程。
他在省城古街的一个住宅工地干活时,不小心摔倒在地,受了重伤。
工人先送石家庄三院,再送石家庄一院治疗。
受伤后,小吴想申请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时,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但是这个证明应该由谁给他呢?小吴一直不解。
小吴说他和包工头孙谋一起工作,包工头付钱给小吴。
本来打算找孙要求工伤赔偿,孙却说自己也是兼职,不应该承担责任。
而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他们雇佣的工人,他们对他没有责任。
据记者了解,石家庄市谈固街的这个居民楼项目,是由河北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一家劳务公司。
2007年6月14日,劳务公司将空中间模板的工作承包给孙谋,小吴就是招的工人。
与合格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赔偿应该找谁?你为谁工作?为了确定劳动关系,在石家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吴向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7年5月,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小吴与劳务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一裁定,劳务分包公司不服,遂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没有录用他。小吴是在完成孙的工作时受伤的,与我们公司无关。
另外,劳务分包公司与包工头孙谋是合同关系。承包人在完成任务过程中给小吴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请求法院撤销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小吴与劳务分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审理认为,劳务分包商将建筑工程中的空模板工程分包给孙,双方为合同关系而非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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