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例子:
2019年9月,天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当时并没有仔细审查天天的年龄。2021年11月,保险公司发现田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隐瞒了真实的年龄,谎报年龄。但合同成立已经超过2年。即使如此,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现在看来,天天的实际年龄超出承保的年龄范围。一般情况下,保险费用是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加,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天天补交少付的保险费。但这种方式,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其支付。
第二个例子:
历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当时的“妻子郑某”,其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后来,保险事故发生,历先生车祸身亡。但此时郑某和历先生已离婚。
保险公司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历先生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三个案例:
才某就自己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后该房屋发生火灾,烧毁严重,才某捏造证据,夸大损失程度,即使如此,保险公司也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因为,保险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但由于才某夸大损失程度,故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个案例
秋某将自己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秋某与倩倩交恶,倩倩将秋某的汽车毁损,若秋某与倩倩系夫妻关系,则保险公司可以向倩倩行使代位求偿权
两人系夫妻关系,但是倩倩损坏秋某的汽车是出于故意,故保险公司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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