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2022年10月26日消息,关于太平财产保险孝感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 被罚款10万元介绍。
2022年9月1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时任太平财险孝感中支综合管理部主任卢琴对上述违法行为产生起决定性作用,应负主要责任
2022年9月1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时任太平财险孝感中支综合管理部主任卢琴对上述违法行为产生起决定性作用,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太平财险孝感中支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卢琴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5-03-14,负责人为张万胜,企业地址位于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宇济滨湖天地梅苑(宇济大酒店)写字楼13层,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范围从事保险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原标题:太平财产保险孝感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 被罚款10万元
本文介绍到此就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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