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单位职工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复: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咨询:我工伤四级,想申请到济南看病,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答复: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填写《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申请表》,由本统筹地区二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咨询: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复: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在进行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要享受此项待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果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二)只有使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服务和药品目录要求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标准,才能由基金支付。超范围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标准的费用只能自行承担。
(三)工伤人员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咨询:用人单位怎么申报社保缴费基数?
答复:每年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参保单位都需要登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烟台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后点击“社会保险”,查找并选择“社保基数申报”功能即可申报。基数申报时,单位社保专管员,需要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如实进行填写,系统会对该工资数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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