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熊玺) 西安的李女士在一家通讯公司上班,公司为她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李女士被诊断为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司拒赔。李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获赔100万元。
2021年,某通讯公司为员工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疾病保险,保额是100万元,保险费用由通讯公司在李女士工资中予以扣缴。
2021年4月,李女士被诊断为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邮寄了申请理赔的材料,保险公司于2021年5月8日签收了该材料,但是直到同年7月底才向李女士发送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李女士曾于2017年检查出甲状腺左叶实性结节,本次事故属于既往症导致的重大疾病。
此后,李女士委托律师向保险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保险公司尽快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签收该《律师函》后仍未赔付李女士。协商未果,李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既往症免责条款,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李女士2017年的就诊记录,但是该检查意见所确定的病情为左叶实性结节,与本次保险事故的病情并不相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本次保险事故对应的疾病属于既往症。
雁塔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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