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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诚人寿7.5亿增资方案仍未获得监管放行 时隔10个月获两股东现金捐赠5亿元来补充资本金

[ 2021-04-07 15:44 ]   来源:[ 华夏时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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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偿付能力下滑 增资仍未获批 鼎诚人寿获两股东现金捐赠5亿

  时隔10个月,鼎诚人寿7.5亿增资方案仍未获得监管放行,但近日该公司的一则公告却透露出其已经找到另一种方式来补充资本金。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鼎诚人寿已分别与柏霖资管和国展投资签订协议,获得两家股东现金捐赠4.5亿元、0.5亿元,而捐赠资金计入鼎诚人寿资本公积。该捐赠协议已于3月12日生效,柏霖资管、国展投资将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将捐赠款项通过转账方式划入鼎诚人寿指定银行账户。

  鼎诚人寿在公告中称,本次交易为利益转移类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将接受两家股东无偿捐赠资金,两家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此次捐赠,且鼎诚人寿对此次捐赠资金不负有任何偿还义务。

  实际上,此次来自股东方的捐赠行为主要源于鼎诚人寿对于资金的渴求。资料显示,鼎诚人寿的前身新光海航人寿成立于2009年3月,由海航集团和新光人寿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亿元,二者各出资2.5亿元。但因经营不善,该公司很快将资本金消耗殆尽,2009年-2018年间,净利润亏损高达近8亿元。因增资无法落实,其偿付能力也跌至负数,最终被银保监会责令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和停止开展新业务。这一停就是四年,直到2018年10月,银保监会批准新光海航人寿变更股东及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5亿元增至12.5亿元,海航集团退出股东之列,柏霖资产、香江金融等5家地产系新股东加入。2019年5月,万峰获批出任董事长。2019年6月,新光海航人寿更名为鼎诚人寿,接着开启复业工作,随后其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及开展新业务的行政监管禁令也被解除。

  从鼎诚人寿目前的股权结构来看,新光人寿持有25%股权为第一大股东,柏霖资管和香江控股均持股20%为并列第二大股东,国展投资持股14%为第三大股东,深圳乐安居持股11%为第四大股东,上海冠浦房地产持股10%为第五大股东。

  复业之初,鼎诚人寿曾坦言,初期存在多种挑战,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支出相对较高,预计公司面临一段时间的净现金流为负的情况。为此,鼎诚人寿在2019年2季度、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均表示,正与股东沟通协商进行增资。

  2020年5月29日,鼎诚人寿公告称,综合考虑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运营的需要,通过增资议案,同意增资7.5亿元,注册资本由12.5亿元增加至20亿元。

  其中,新光人寿出资1.875亿元,香江金控出资2.5亿元,柏霖资管出资2.5亿元,深圳乐安居出资6250万元,无新增股东。增资完成后,第一大股东新光人寿持股比例保持25%不变,柏霖资管、香江金控持股比例均从20%上升至25%,成为并列的第一大股东,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但上述增资方案至今仍未获得监管放行。

  然而,从经营状况来看,鼎诚人寿资本金又亟待补充。复业已近两年,该公司仍未摆脱亏损包袱,且亏损呈扩大趋势,2019年其净利润亏损1.1亿元,2020年其净利润亏损进一步增至1.73亿元。另一方面,2020年鼎诚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连续四个季度下滑,由一季度的400%下滑至四季度的183.32%,远低于去年寿险业平均偿付能力水平。

  鼎诚人寿在四季报中表示,公司将在资产配置上保持较高流动性,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积极拓展新业务以增加保费收入,与监管积极沟通协商批准增资事宜,在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同时做好现金流匹配。

  增资虽未获批,但业务仍要发展,鼎诚人寿只好曲线救国,分别与柏霖资管和国展投资签订协议,并获得两家股东现金捐赠4.5亿元、0.5亿元,而捐赠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有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股东向保险公司现金捐赠的行为虽不多见,但该行为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的方式之一,本身是合法合规的。

  的确,根据《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公积补充实际资本的方式,包括接受捐赠资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化等。保险公司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应当向监管备案并报送相关材料,出于审慎监管目的,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受捐行为及会计处理和资本工具等级认定进行监督检查。

  但业内人士也指出,这种捐赠行为并不能提升捐赠方实际持股比例,且捐赠金额较大,又非各股东等比例捐赠,所以需要警惕这种捐赠协议的背后还有“抽屉协议”,“抽屉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容易产生纠纷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受赠方和资金用途明显不是公益性的,不能给捐赠的股东带来直接效益和声誉上的好处。但捐赠能像借款那样增加企业的流动性,还能提升企业的偿付能力,促进企业正常运营和扩展业务,进而给股东回报。

  不过,王向楠也强调,这种捐赠应完全是商业行为,是一种正常增资机制有堵点情况下的扭曲的投资方式。股东之间是合资合作关系,所以伴随这种扭曲的投资方式,股东之间应有补充协议来另行保障股东之间的利益对等。此事项并不算复杂,设计补充协议不难,在法务部门没有重大失误的情况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也能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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