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所以,是否缴纳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就一定能得到赔偿,要看此时保单是否具有效力。保单效力是指被保险人需要严格地遵守和履行保险单的各项权利义务,它是保险公司在所签订的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再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有两种:(1)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如果在合同成立时不立即支付保险费或只是部分支付保险费,则构成对《保险法》关于支付保险费义务规定的违反。(2)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其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依据该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险种条款中也通常在被保险人义务中写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和批单的规定缴纳保险费。最后,违反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1)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保险费;(2)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