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上海银保监局近日印发《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提升上海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
该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适用于上海地区经营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锁欧保险公司,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健全委外催收管理制度、优化合作机构选择、加强委外机构质检考核并引入清退机制;规范细化保险公司催收行为,提出9项禁止性行为,加强隐私保护、档案管理等要求。
同时,针对当前矛盾比较突出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规范:
一是提高催收过程记录要求,包括外呼催收电话必须全程录音,同时还明确了外呼频率、禁呼时间、外呼对象、面谈要求等催收行为规范,严禁暴力催收。二是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在委外催收协议签订、支付服务费比例两个风险聚焦的领域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出现总公司与地方分公司权利责任的不匹配。三是明确保险公司对外部催收机构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其合作对手选择、协议签署、业务质检、考核清退、费用定价、禁止转委托等方面均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防止保险公司与外部催收机构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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