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开始 # 32;行业凸显“职业任性”
在车险行业,车险理赔一直为业内所诟病,高保低赔、无责免赔、代位追偿等理赔问题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意见出台,车险理赔将更“人性化”。
高保低赔是一个地道的“技术术语”,最初是民间创造的,指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新车的购买价格投保;当被保险车辆被盗或发生事故后全车丢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目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所谓“无责不赔”是保险条款中经常出现的一个专业术语,即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是因为这样的“格式条款”,才与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代位求偿权相冲突。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取得代位权,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所谓撞亲不赔,是由一个真实的案例产生的,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妻子倒车时意外撞死丈夫,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合同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及司机家属人身伤亡不予赔偿”。
多年来,正是这些被保险行业认为是“约定俗成”的条款,引起了公众的不满,甚至屡屡被诟病为“霸王条款”。
更让人受不了的是,每次发生纠纷和争议后,保险公司总是以“行业示范条款就是这么定的”、“公司多年来就是这么操作的”为由,生硬地拒绝消费者的理赔。
但是,保险行业有没有认真想过,这样简单粗暴的对待消费者真的好吗?这些有争议的条款之所以产生并“任性”存在了这么多年,一定有其合理性。至少,它们满足了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下的市场需求。
但毕竟时代变了,车险市场的消费者早已从“以公家车为主”过渡到“以私家车为主”。
既然保费是自掏腰包,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自然会很快觉醒,服务要求必然会上升。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自然有义务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讲清楚、讲清楚。
如今,《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发布,终于开启了期待已久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
本意见发布次日,中保协发布了《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最新的车险示范条款中,人们惊喜地发现,曾经困扰保险消费者的诸多问题,如无责不赔、高保低赔、撞亲不赔、代位求偿等等,都将向前迈进。
根据中保协公布的最新示范条款,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将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发生全部损失时,以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这样一来,之前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将不再是问题。
同时,示范条款完善了车损险事故比例赔偿和代位求偿的约定,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至此,所谓的“无责不赔”不复存在。
同时,示范条款删除了三险中“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家属受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家属的人身伤害纳入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这也就做出了“妻子倒车不慎撞死丈夫是否赔偿”的最终结论。
令人惊讶的是,随着最新示范条款的出台,保险行业费尽心思、寻找理由推卸的责任终于变成了“合同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职积极理赔,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改革最终会触及利益,但经过这样艰难的“转型”,保险业会更加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人文理念,保险条款也会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大众的需求和中国保险业的现实。
就保险行业而言,这些变化也是其成长过程中必须经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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