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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110元/月 最高标准提高至2070元/月

[ 2021-08-11 14:45 ]   来源:[ 靖江日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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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和泰州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从2021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从1065元/月提高至1110元/月,涨了45元/月,从2021年8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830元/月提高至2070元/月,涨了240元/月。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的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原件,至市人社局就管综柜办理申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保险金。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保险金。缴费20年以上,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本人不需要缴纳,失业金期满以后,次月个人及时缴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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